敦化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 2018.12.12
  • 法規及標準
敦政發【1992】19號


      

 敦化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城市供水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建設和人民成活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證安全供水,滿足城市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用水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八號令發布的《吉林省城市市政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我市供水管理實際特制定規定。

      第二條:城市供水,要認真貫徹開源節流并重的方針,遵循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水資源,堅持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三條:凡由市政供水公司供水的廠礦、企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居民等(以下簡稱用戶)均屬管理范圍。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凡市政供水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供水能力能達到的地方,一律不得自行重建供水系統,邊遠地區、高地等供水公司供水能力達不到的地方,必須經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批準,方可自行建立獨立供水系統。

    第五條: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政供水主管部門,主管城市供水工作,敦化市供水公司負責市政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六條:滲渠取水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兩岸一百米,水庫取水取水口徑一百米、深井影響半徑內為水源防護地帶,嚴禁洗澡、釣魚、捕撈、取土、取沙、使用劇毒農藥、及排放污水、污物和從事對水源有污染的活動。

    第七條:供水廠外圍十米范圍內列為水廠保護地帶,在保護地帶若有取水構筑物,其影響半徑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各廠礦、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必須符合工業“三廢”排放標準,對違章單位要限期整頓或遷出,造成損失的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章   市政供水建設

   

  第八條:供水設施建設應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建設應適當超前,給水工程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設定和施工,經正式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九條:供水公司應積極做好市政供水設施的維修和設備更新改造工作,已運行的供水設備(設施),必須按國家標準提取大修理、折舊費和官網基金。

   

  第四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條:城市供水由供水公司統一經營管理,根據我市水源情況,逐步取消規劃區內自有水源。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準擅自城市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一條:供水公司必須按照規定對水質進行檢測,建立嚴格水質量管理制度,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從事供水工作的操作(化驗、凈水及管道檢修等)人員必須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第十三條:供水公司根據供水設備能力確定供水壓力標準,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必須經供水公司批準后可自行或委托供水公司建立增壓設施。

    第十四 條:建有壓力罐或其他儲水設備的單位,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衛生條件。為保證水質,供水公司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清洗消毒,費用由使用單位支付,不進行清洗消毒的供水公司停止供水。

    第十五條:供水公司供水應連續進行,因計劃停水、停電、檢修等特殊情況,供水公司應事先通知用戶儲水,對因供水設施突發性損壞而影響供水應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需要增加用水量和需要從新安裝供水管道或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戶,必須提前申請,供水公司批準后,納入供水計劃,方可進行施工,否則停止供水,并處以一定的罰款。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供水設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無論國家或是用戶投資、投產后均由供水公司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除和損壞。

    第十八條:設備產權維修范圍,從分水開始到用戶出水口,維修由用戶負責,如無維修能力可委托市供水公司負責,并按規定交納維修費用,拒不交納費用供水公司有權停止供水。其余部分由供水公司負責維修。

    第十九條:產權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相鄰用戶按照供水公司批準手續接水。對無理抗拒者,供水公司有權干預,直至停止供水。新用戶必須按合理的工程造價向原建供水設施戶分攤費用。

    第二十條:凡供水管道閥門、消火栓、水表、測壓表等城市供水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改變、損壞、違者視情節給予教育、賠償、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內部設有消防設施的用戶,設施必須完善,除消防用水外不得做為其他用水,供水公司在正常情況下以鉛封、不準動用,出現火情后可緊急動用,但五日內必須到供水公司辦理消防用水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水費,如未經批準作為其他用水按臨時用水收取水費外,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凡有自備水源單位,其供水系統不得與城市供水管網鏈接,已經連接的要限期拆除,否則供水公司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條:嚴禁在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抽水,已安裝的用戶要限期拆除,拒不拆除者,供水公司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條:城市輸、配給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地面四周和兩側二米以內的地方,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物料、植樹等。垂直交叉修建建筑物或埋設其他管道應嚴格執行給水設計規范有關規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屬物,對已影響安全供水和管網維修的障礙,要限期遷出,如建筑施工遇有供水設施必須改線時,應由供水公司批準,其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使用或生產有毒物質的用戶,必須采取間接的方式取水,其內部管網不得與城市供水相接。

    第二十五條:新建住宅樓,產權單位必須同時安裝總表和分戶表,供水公司負責維修、校驗、用戶負責費用。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項目必須有供水公司參加圖紙會審和工程驗收,否則不予供水,室內給水工程安裝必須執行給水工程安裝規范,否則不予供水。

    第二十七條:由于城市總體規劃所涉及到的供水管網改造,從分水開始,所改造的管網費用由用戶負責。

    第二十八條:房屋動遷時,動遷單位必須提前通知供水公司停止供水,費用由動遷單位負責,否則造成損失由動遷單位負責賠償。

   

  第六章   水表管理

   

    第二十九條:用戶逐步實行以表計量。水表的安裝、校驗、撤換均由供水供水公司負責設計施工,費用由用戶承擔;凡新建單位裝表,一般由供水公司統一采購,自購水表必須經供水公司批準校核后,方可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一經發現罰款50-100元。

    第三十條:水表安裝驗收后,由供水公司統一管理。供水公司要對水表定其維修、校核、更換、費用由用戶負擔。水表發生故障或無法抄表時,按前三個月平均水量計算費用,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用水量測算。

    第三十一條:水表井由用戶負責管理,要經常保持清潔,不準倒入臟水和排入雨水,不準亂扔雜物和垃圾,要經常檢查和清理,以延長水表使用。

    第三十二條:水表或水表鉛封不得私自拆動,如發現拆動者,當月水量按上年用水量的最多月份計算,并處以罰款。

   

  1. 收費及其他

   

     第三十三條:水價制定,由供水公司根據制水成本,提出價格標準上報主管部門,經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制定水價的原則是建立一個生活水價高于制水成本,單位用水量高于生活用水的合理價格體系。

    第三十四條:供水計量方法,分水表計量,定額計算和技術計量(按管徑流量),根據水表誤差大的特點,結合我市城市供水壓力實際,制定Φ15mm口徑水表月低量為5噸Φ20mm口徑為7噸(居民住宅)為基本水量,用戶水量不足基本水量的按基本水量計收水費,用戶不得拒付。

    第三十五條:對居民用戶收費,供水公司實行走收的辦法,對銀行有賬戶的用戶按合同實行銀行托收。任何用戶不得拖欠水費,否則供水公司每日收取3%的滯納金,拒絕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條:嚴禁用城市供水澆灌菜地農田,發現后當月水費按臨時用水收費,并處以每平方米0.5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供水公司逐步實行以表計量收取水費,對居民住宅樓實行總表計量。

    第三十八條:用水性質不同的用戶,必須按用水性質安裝水表,否則按最高水價收費。

    第三十九條:凡查出有竊水行為的用戶,按技術計量,從安裝自來水之日補收水費,生活用水每日按八小時計算,生產用水每日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四十條:公路灑水、綠化、修路、基建等各項臨時用水,必須到供水公司申請,到指定地點取水,并及時交納水費。

    第四十一條:由于新建和維修等原因,造成的跑水,用戶要按臨時用水(技術計量)交納水費,對拒不交者,供水公司有權采取強制收取,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條:對用戶管理部善造成長流水,除補交水費外,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用戶如實申報用水人口,如發現謊報者除補交水費外,處以必要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供水公司對外服務人員持有證件,用戶對無證者,可拒絕接受管理。

    第四十五條:供水部門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嚴禁吃、拿、卡、要,如有違反者,視情節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敦化縣城鎮供水管理辦法》廢除。

    第四十八條:各鄉鎮供水站可參照執行或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管理規定由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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